该如何认识长沙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呢?
发表日期:2018-10-17 14:50:09  浏览:1690
  在长沙缴纳税时有长沙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二种不同的纳税身份,缴纳的税金额也有所不同,那么对于长沙注册公司的老板在选择纳税身份是是该如何选呢?以及选择这些纳税身份的条件是什么呢?我们满足这些条件了吗?带着这些问题就和长沙立华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二者的区别是什么呢?

  (1)、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说明

  1、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2、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4、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总结

  1、根据税法规定,新开业和年应税销售额未达标准的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就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一旦年应税销售额满足了相关标准,就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且今后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 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呢?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对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行了界定。

  (1)、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4月30日前已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或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2018年4月30日前已自愿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注意: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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